台灣立法院於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,確立七大治理原則,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。針對 AI 詐騙、深偽影像,高風險應用須標示警語並建立救濟機制;AI 導致失業者,政府負責輔導就業。然而,民間司改會批評此法像白皮書,缺乏人民權利條文與 AI 濫用禁止清單。
台灣 AI 基本法七大原則框定發展底線
為了確保技術發展不偏離正軌,台灣 AI 基本法明確揭示了政府在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時必須遵循的七大核心原則。這些原則涵蓋了從技術安全到社會公平的各個層面,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治理框架。
永續性原則要求應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,降低數位落差。這意味著 AI 發展不能只服務於科技菁英或都市地區,偏鄉和弱勢群體也應享有 AI 帶來的紅利。人類自主性原則強調尊重人格權與文化價值,允許人類監督,落實以人為本。這是對 AI 完全自主決策的制約,確保人類始終保有最終控制權。
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原則要求妥善保護個資,落實資料最小化原則。這條原則直接回應了民眾對 AI 蒐集過多個人資訊的擔憂。安全性原則要求建立資安防護措施,防範攻擊與威脅。在 AI 系統日益複雜的背景下,資安漏洞可能造成災難性後果。
台灣 AI 基本法七大治理原則
永續性: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,降低數位落差
人類自主性:尊重人格權與文化價值,允許人類監督,落實以人為本
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:妥善保護個資,落實資料最小化原則
安全性:建立資安防護措施,防範攻擊與威脅
透明及可解釋性:適當標記或揭露 AI 產出資訊,提升可信任度
公平性: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或歧視特定群體
可問責性:開發與應用者應承擔相應的治理與社會責任
透明及可解釋性原則要求適當標記或揭露 AI 產出資訊,提升可信任度。這意味著 AI 生成的內容必須明確標示,避免誤導民眾。公平性原則則要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或歧視特定群體。可問責性原則強調開發與應用者應承擔相應的治理與社會責任,這為未來可能的 AI 事故責任歸屬提供了法律基礎。
AI 詐騙與深偽影像的監管手段
針對民眾最關心的 AI 詐騙問題,台灣 AI 基本法提供了初步的管理框架。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避免 AI 應用侵害人民生命、財產或安全,並防範廣告不實、資訊誤導或造假情事。這條原則性規定雖然方向正確,但具體執行細節仍有待各部會的作用法補充。
針對經認定為「高風險應用」的 AI 產品或系統,政府要求必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,並應建立救濟、補償或保險機制,以應對可能的損害。這種分級管理思路與歐盟的 AI 法案相似,將 AI 應用分為不同風險等級,對高風險應用施加更嚴格的監管。
然而,什麼構成「高風險應用」?如何認定 AI 詐騙與合法使用的界線?這些關鍵問題在台灣 AI 基本法中尚未明確。例如,使用 AI 生成的名人影像進行商品推銷是否構成詐騙?AI 客服提供誤導性投資建議的責任如何界定?這些具體情境需要後續立法或司法解釋才能釐清。
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此提出嚴厲批評,認為台灣 AI 基本法缺乏明確的禁止清單。司改會呼籲,政府應參考國際標準,明確禁止利用 AI 建立社會評分系統、預測個人犯罪風險,或是在教育與執法場合進行無差別的情緒推測與臉部辨識。這些具體的禁止條款才能真正防範 AI 濫用。
因 AI 失業怎麼辦?輔導就業機制入法
針對 AI 導致失業的疑慮,台灣 AI 基本法明定政府應積極運用 AI 確保勞權,消彌技能落差,並保障尊嚴勞動。對於因 AI 利用而導致失業的人員,政府負有依其工作能力予以「輔導就業」的責任。這是台灣首次在法律層級明確規範 AI 對勞動市場的影響。
輔導就業的具體內容可能包括:職業訓練課程、AI 技能再培訓、就業媒合服務,以及過渡期的生活補助。然而,台灣 AI 基本法並未明確規定補助金額、培訓時長或資格條件,這些細節需要勞動部制定作用法時補充。
台灣人工智慧學校校務長蔡明順認為,基本法的通過代表台灣 AI 治理已從過去的政策宣示,正式進入到法制落地的階段。他強調,接下來的考驗將在於各部會「作用法」的制定,例如金管會針對金融應用的規範、衛福部的醫療認證以及經濟部的製造標準等。
蔡明順建議,產業不能等各部會訂定作用法,要盡快開始盤點內部的 AI 應用,並做風險自評。未來每家公司董事會必須要有人既懂技術又懂 AI 法規,也要建立跨企業的資料聯盟,一起合作技術先做實驗。他特別指出,台灣 AI 基本法第 10 條給了中小企業真正的資源,包括補助、租稅優惠、投資獎勵都有了法律位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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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立法院於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,確立七大治理原則,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。針對 AI 詐騙、深偽影像,高風險應用須標示警語並建立救濟機制;AI 導致失業者,政府負責輔導就業。然而,民間司改會批評此法像白皮書,缺乏人民權利條文與 AI 濫用禁止清單。
台灣 AI 基本法七大原則框定發展底線
為了確保技術發展不偏離正軌,台灣 AI 基本法明確揭示了政府在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時必須遵循的七大核心原則。這些原則涵蓋了從技術安全到社會公平的各個層面,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治理框架。
永續性原則要求應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,降低數位落差。這意味著 AI 發展不能只服務於科技菁英或都市地區,偏鄉和弱勢群體也應享有 AI 帶來的紅利。人類自主性原則強調尊重人格權與文化價值,允許人類監督,落實以人為本。這是對 AI 完全自主決策的制約,確保人類始終保有最終控制權。
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原則要求妥善保護個資,落實資料最小化原則。這條原則直接回應了民眾對 AI 蒐集過多個人資訊的擔憂。安全性原則要求建立資安防護措施,防範攻擊與威脅。在 AI 系統日益複雜的背景下,資安漏洞可能造成災難性後果。
台灣 AI 基本法七大治理原則
永續性: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,降低數位落差
人類自主性:尊重人格權與文化價值,允許人類監督,落實以人為本
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:妥善保護個資,落實資料最小化原則
安全性:建立資安防護措施,防範攻擊與威脅
透明及可解釋性:適當標記或揭露 AI 產出資訊,提升可信任度
公平性: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或歧視特定群體
可問責性:開發與應用者應承擔相應的治理與社會責任
透明及可解釋性原則要求適當標記或揭露 AI 產出資訊,提升可信任度。這意味著 AI 生成的內容必須明確標示,避免誤導民眾。公平性原則則要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或歧視特定群體。可問責性原則強調開發與應用者應承擔相應的治理與社會責任,這為未來可能的 AI 事故責任歸屬提供了法律基礎。
AI 詐騙與深偽影像的監管手段
針對民眾最關心的 AI 詐騙問題,台灣 AI 基本法提供了初步的管理框架。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避免 AI 應用侵害人民生命、財產或安全,並防範廣告不實、資訊誤導或造假情事。這條原則性規定雖然方向正確,但具體執行細節仍有待各部會的作用法補充。
針對經認定為「高風險應用」的 AI 產品或系統,政府要求必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,並應建立救濟、補償或保險機制,以應對可能的損害。這種分級管理思路與歐盟的 AI 法案相似,將 AI 應用分為不同風險等級,對高風險應用施加更嚴格的監管。
然而,什麼構成「高風險應用」?如何認定 AI 詐騙與合法使用的界線?這些關鍵問題在台灣 AI 基本法中尚未明確。例如,使用 AI 生成的名人影像進行商品推銷是否構成詐騙?AI 客服提供誤導性投資建議的責任如何界定?這些具體情境需要後續立法或司法解釋才能釐清。
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此提出嚴厲批評,認為台灣 AI 基本法缺乏明確的禁止清單。司改會呼籲,政府應參考國際標準,明確禁止利用 AI 建立社會評分系統、預測個人犯罪風險,或是在教育與執法場合進行無差別的情緒推測與臉部辨識。這些具體的禁止條款才能真正防範 AI 濫用。
因 AI 失業怎麼辦?輔導就業機制入法
針對 AI 導致失業的疑慮,台灣 AI 基本法明定政府應積極運用 AI 確保勞權,消彌技能落差,並保障尊嚴勞動。對於因 AI 利用而導致失業的人員,政府負有依其工作能力予以「輔導就業」的責任。這是台灣首次在法律層級明確規範 AI 對勞動市場的影響。
輔導就業的具體內容可能包括:職業訓練課程、AI 技能再培訓、就業媒合服務,以及過渡期的生活補助。然而,台灣 AI 基本法並未明確規定補助金額、培訓時長或資格條件,這些細節需要勞動部制定作用法時補充。
台灣人工智慧學校校務長蔡明順認為,基本法的通過代表台灣 AI 治理已從過去的政策宣示,正式進入到法制落地的階段。他強調,接下來的考驗將在於各部會「作用法」的制定,例如金管會針對金融應用的規範、衛福部的醫療認證以及經濟部的製造標準等。
蔡明順建議,產業不能等各部會訂定作用法,要盡快開始盤點內部的 AI 應用,並做風險自評。未來每家公司董事會必須要有人既懂技術又懂 AI 法規,也要建立跨企業的資料聯盟,一起合作技術先做實驗。他特別指出,台灣 AI 基本法第 10 條給了中小企業真正的資源,包括補助、租稅優惠、投資獎勵都有了法律位階。